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村党组织或者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按规定提交有关组织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