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