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