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