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