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十二条有效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