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

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区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