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