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流,为自治区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建议,提供指引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