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