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