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立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包含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为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