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条有效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