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