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与养老服务组织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