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