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法律服务、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