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责任部门等,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政策等衔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发布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