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养老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