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富硒农业领域的投诉举报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