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富硒农业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用好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富硒农业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富硒农业产业特点,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加信贷投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富硒农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高富硒农业抵御风险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硒资源开发利用和富硒农业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