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四章 行业协会商会功能第三十一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二)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三)通过协商协调、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四)利用行业影响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五)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