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设监事的,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监事会。

监事不得由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工作人员兼任。

监事、监事会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相关监督职权;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监事会可以主持调解内部矛盾,形成调解方案或者协议,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