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记录在次级托管机构名义持有账户内的自贸离岸债,其权益由投资主体依法享有。次级托管机构可以向上一级(登记)托管机构代为行使投资主体与自贸离岸债相关的权利。登记托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次级托管机构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次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