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记录在次级托管机构名义持有账户内的自贸离岸债,其权益由投资主体依法享有。次级托管机构可以向上一级(登记)托管机构代为行使投资主体与自贸离岸债相关的权利。

登记托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次级托管机构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次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