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自贸离岸债承销规则的规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同意,可以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证券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