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二)查阅、调取有关档案、资料、物品;(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要求其对相关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四)开展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人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