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