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八章 协同发展第六十三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根据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分工,推进通州区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建立重点园区协调对接机制,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建立健全交通规划对接机制,完善区域交通网络;加强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市场一体化;深化异地合作,统筹发展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