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健全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与北三县共同建设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一)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创新交通运营管理方式,加强轨道交通连接,提高通勤效率,完善一体化道路系统;
(二)共同构建新型城乡格局,完善发展组团功能,培育特色小城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加强生态环境联控联治,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共建生态绿带和区域绿道系统,明确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四)密切产业发展协同协作,联合制定差异化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强产业对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五)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支持教育、医疗、养老等资源向北三县布局,推进政务服务通办、数据共享;
(六)加强自然灾害联防联控,完善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协同应对、应急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区域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