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条有效城市副中心统筹现状条件和发展目标,有机衔接公共服务组团和家园规划,依法调整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优化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网格化管理水平,建设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