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在符合建设用地规模总量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合理确定年度减量任务。城市副中心在稳定现状耕地规模不低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以不挂钩补充耕地。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和更新城市副中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