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