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和消防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基地指挥调度、战勤保障、执勤训练等功能,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