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体系,建立与森林防火、化工园区、水上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