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体系,建立与森林防火、化工园区、水上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