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扬州古城内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电气线路以及设备检测维护更新改造的责任。电气线路改造修复应当由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鼓励各类场所、居民住宅安装使用灭弧式用电管控等科技产品实施用电安全监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