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保证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力量不得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设施联网实时监测、预警并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