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锂电池生产、储存以及电化学储能、氢能等新能源储存、供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处置等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设施检测。鼓励配置具有降温、洗消、防护等功能的先进、高效灭火器材。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