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等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二)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