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督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