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共同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

学生应当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自我调适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