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规范管理运行,常态化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