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推进第二十条有效班主任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班级学生,掌握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业、心理、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提升专业能力,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学科教师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班主任。行政辅助、医务、安保等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自身职责,共同参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