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