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