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公众便利化、个性化等出行需求,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多样化服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电话召车服务,优先为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乘客提供服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国际乘客提供涉外出行服务和外语翻译便利服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