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或者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