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或者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