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二)有经营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持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但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在与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以从事巡游车经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