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三星村遗址价值内涵的研究和阐释,支持开展与其他遗址的跨区域文化研究和交流。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主动参与三星村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三星村遗址相关研究,鼓励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