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三星村遗址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遗址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遗址安全防范水平。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配备安防、消防、防洪、防雷等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建立文物防灾减灾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金坛区文物、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