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星村遗址,是指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